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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能否“私了”?

发布时间:2025-08-11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赵某、周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

在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

逆向行驶,

周某从后方超越赵某时两车相撞,

造成两人受伤、两车损坏。

事故后双方自行协商“私了”,

周某向赵某支付1000元和解金。

次日,

周某房东发现其身体不适将其送医,

后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
周某突然去世,

让家属怀疑是交通事故所致,

将赵某诉至法院,

主张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赔偿金、医疗费、丧葬费

共计194万元,

并要求赵某按照30%比例赔偿,

赔偿金额为58万元。

  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周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,赵某负次要责任。

  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,周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,该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。

  赵某辩称,交通事故系周某加速超车所致,周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;周某在交通事故后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驶离,状态良好,说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,即使其死亡存在交通事故因素,也系周某自身延误治疗所致,自己无需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就诊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,周某死亡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,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,故对赵某主张交通事故与周某死亡不必然发生关联的意见不予采纳。

  关于赔偿责任的比例,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并超速,使自身处于高度危险状态,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;赵某逆向行驶并超速,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此外,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,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已出现受伤的情况下,未及时就医或寻求治疗,一定程度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,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,故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,对于周某家属主张的194万元,认定赵某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周某自负80%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医疗费、丧葬费等共计38万余元。

  本案中,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定导致周某死亡的颅脑损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,且赵某逆向行驶并超速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同时在本案交通事故中,周某承担主要责任,赵某承担次要责任,周某对于自己损伤的发生和扩大也有一定过错,赵某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。

  发生车辆剐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后,如果双方具有“私了”的意思表示,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快速解决纠纷,查看财产损失情况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,留存聊天记录、视频、图片等证据。若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,建议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,不要轻易选择“私了”,及时就医或陪同伤者前往医院,全面、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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